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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2-12-07 00:00:00

当事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阳市玉泉西路先河之都六楼612室

一、违法情况

我局在依法实施“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咸阳湖管理处统一广场龙柱喷泉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中,存在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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